服务公告

服务公告 > 官方公告 > 关于工信部对互联网网站显著标明备案号和链接要求的通知

关于工信部对互联网网站显著标明备案号和链接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0 08:21

尊敬的用户:

 

您好!

 

应工信部通知,已备案成功的网站,网站主办者应在网站页面底部中央位置标明该网站的备案编号并链接到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 https://beian.miit.gov.cn,如果您未按要求操作,我们将取消您的备案接入。

相关法规

 

  1、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2、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如何在网页上放置备案号

 

该操作一般情况下需要您网站制作人员协助您操作。

请使用编辑器在网站首页文件的底部加入这样的html代码:

<a href="https://beian.miit.gov.cn/" target="_blank">京ICP备XXXXX号</a>

请将默认部分替换为您自己的备案号

一般常见的首页文件有:

index.htm;index.html;index.asp;default.asp;index.php等

 

管局详细要求

 

  1、广东省要求为主体备案号做连接:即“粤ICP备04000001号”  形式

  2、其他省份为网站备案号做连接:即“京ICP备04000001号-1”   形式